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龙岩市2015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实施时间一年。城市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低于2300元的按2300元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集中供养标准比分散供养标准提高20%;城市“三无”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集中供养标准比分散供养标准提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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