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改革的规定,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资金清算都应该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运行。与财政有领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属于需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并规范银行账户设置、使用和管理,开展清理撤并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与财政无领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无需纳入国库集中收付,除实有资金基本账户外,其他账户应按照“非财政性资金账户设置”的原则设置和清理,规范单位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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