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会计之家

福建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5/6/9  来源:福建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㈡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在特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㈢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科发火[2008]705号、国税发〔2008〕17号、国税函〔2009〕203号、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财税[2011]47号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㈡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相关文件:财税[2014]59号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的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国税发[2008]116号、国税函[2009]98号、财税[2013]70号
四、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前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税函〔2009〕212号、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2号
五、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国税发[2009]87号
六、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㈡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㈢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㈣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㈦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财税[2009]65号、国税函[2010]157号、财税[2012]27号、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七、鼓励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方面的税收优惠
㈠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财税[2009]166号、财税〔2012〕10号
㈡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企业的所得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相关文件: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7号
八、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税〔2008〕47号、财税〔2008〕117号、国税函〔2009〕185号、国税函〔2009〕567号
九、投资抵免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256号
十、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相关文件: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相关文件:财税【2014】42号
十一、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六条、财税[2009]70号
十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财税[2011]81号
十三、小型微利企业的照顾性税率
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⒉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㈡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国税函[2008]251号、厦国税函[2008]108号、国税函[2008]650号、财税[2009]69号、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十四、农林牧渔业优惠政策
    ㈠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国税函[2008]850号、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国税函[2010]157号、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十五、采取特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十八条、国税发[2009]81号、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十六、鼓励基础设施投资的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国税函[2010]157号、财税[2012]10号、财税[2012]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十七、鼓励购买地方政府债券、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的优惠政策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起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持有2011-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件:财税[2011]76号、财税[2013]5号、财税[2011]99号、财税[2014]2号
 十八、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来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经申请并获得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批准后;从中国取得的营业利润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备案后,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减轻或者免除按照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福建会计之家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分享到:
首页
福建省会计从业考试>考试动态

相关资讯

推荐版块
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