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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会计信息网会计考试总结:变造会计凭证应承担的责任

2013/8/28  来源:福建会计之家

福州会计信息网会计考试总结:光华公司是一家股份公司,2011年度发生了如下事项:
    (1)3月10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货物,收到发票后,经办人员刘某发现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
额不相符,于是将发票金额改为实际金额并盖章。
    (2)4月15日,公司从事收入、支出、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李某休产假,公司决定由出纳员王某临时
  顶替一下其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
    (3)5月17日,公司供销人员杨某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500元,同时将多余现金100元退回给出纳员
  王某,王某随即退还给杨某600元借款收据。
    (4)6月21日,公司销售人员招待客户,发生招待费800元。事后,他将酒店开出的收据金额改为
  1 800元,并作为报销凭证进行了报销。

对于该公司销售人员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对其处以(    )的罚款。
    A.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B.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3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D.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答案】D
    【考点】  变造会计凭证应承担的责任
    【解析】《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福建会计之家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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